东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起草了《东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经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至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6月16日
东至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宅基地资格权是指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现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权利。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以“分户建房”的“户”为单位提出,宅基地资格权人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也可以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后申请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第二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
第三条 本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享有宅基地资格权: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二) 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三) 因国家建设和其他政策性原因,依政策规定或依法将户口集体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再保留原户口所在地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保留宅基地资格权:
(一)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就学户籍迁出,但毕业后户籍迁回乡镇集体户;
(二)现役、退役、离退休士官,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
(三)现服刑的原农村居民;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前置条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依法表决同意后予以认定宅基地使用年限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一)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
(二)宅基地资格权人被招录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等正式编制工作人员的;
(三)军人转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
第六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合法拥有住房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不因此享有宅基地资格权。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依法表决同意的除外。
第三章 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
第七条 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审查备案登记制度。宅基地资格权人可根据自身需求,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资格权备案登记申请;本集体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宅基地资格权实行动态管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依法自治的原则,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调整保持一致。
第九条 宅基地资格权人应严格遵守“一户一宅”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待遇的不得再重新申请农村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并纳入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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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处分,效力应及于全体家庭成员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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